为了最大限度实现债务人的权益,提高施行效率,司法权势巨子,加强信用机制扶植,推进诚信县域成长,现经申请施行人申请,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平易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二十二条的,特发布施行通知布告如下。
刻日:自本发布之日起至本案现实施行完毕之日止。期间,如被施行人履行全数权利或申请施行人志愿放弃债务的,本通知布告从动失效。
被施行人:徐永康,男,生于1984年1月28日,身份证号码719,陕西省略阳县人,农人,户籍地陕西省略阳县横现河镇毛坝村邓家山社112号,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端紫郡长安小区。